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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7日訊 記者蔡岩紅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明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不再層層上報至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為完善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實施居民企業的認定工作,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公告指出,按照通知第七條規定由境外中資企業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該境外中資企業應以在香港註冊並上市的中資控股企業為主。所稱以在香港註冊並上市的中資控股企業為主,是指境外中資企業為香港上市公司,或境外控股企業中包含香港上市公司。
  公告要求,符合居民企業認定條件的境外中資企業,須向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判定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抄送其境內其他投資地相關省級稅務機關。
  (原標題:無需層層上報稅總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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